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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

津人社局发〔2019〕14号

第一条 为加快企业后备技能人才培养,创新企业技能人才培训模式,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以下简称“新型学徒制”),根据《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和《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学徒制是指,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开展的“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的中、高级技术工人培养新模式。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是新型学徒制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政策制定、统筹管理、资金保障、监督指导等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学徒制管理推动、监督检查、补贴审核,会同区财政局做好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四条 新型学徒制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要培养目标,培养期一般为1至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第五条 学徒主要从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转岗人员和需要提升技能人员中产生,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自主确定。

第六条 新型学徒制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职业素养等,注重培育工匠精神。

第七条 新型学徒制由学徒所在企业组织实施,培养任务由企业与委托的培训机构(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公共实训基地等)分别承担。

   企业主要通过师徒结对、导师带徒方式进行培养,应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导师,每名导师原则上带徒不超过8人。

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养方式,对学徒进行系统的专业理论培训和有针对性的技能实训,每个教学班原则上不超过40人。

第八条 新型学徒制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0课时(含考核鉴定),其中,在培训机构进行的专业理论和技能实训不少于160课时。

第九条  企业应当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内容、期限、考核标准等内容。

企业应当与委托的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委托培训的内容、方式、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内容。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培训协议、合作协议组织实施新型学徒制。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学徒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学徒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建立信息定期报送制度,企业应将项目实施情况按季度报送所在区人社局。

第十一条 新型学徒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企业、培训机构可随时向市人社局提出新型学徒制项目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分别纳入实施新型学徒制企业目录清单和培训机构目录清单,定期向社会发布。

市人社局对纳入目录清单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实施质量评估,并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符合学制教育条件的新型学徒制,职业院校可结合企业生产和学徒工作生活实际,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管理。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取得相应毕业证书。职业院校应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 学徒培养期满后,应当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十四条 对完成新型学徒制培养、学徒取得证书的,按照实际支付给委托培训机构的费用给予企业补贴。取得中级工证书的,每人每年最高补贴4000元;取得高级工证书的,每人每年最高补贴5000元;取得技师及以上证书的,每人每年最高补贴7000元。补贴实行预付制,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对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可给予一定带徒津贴。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开展新型学徒制的企业,按以下程序申请资助:

(一)企业持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到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进行信息录入后,在项目实施前15个工作日,持下列材料向座落地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1.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培训申请表;

2.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和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3.学徒名册、导师资质证书;

4.培养工作方案。

(二)区人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预拨50%补贴费。

(三)项目完成后,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座落地区人社局申请剩余补贴。

1.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申请审核表、花名册;

2.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不少于40课时);

3.培训机构承担学徒培训任务所出具的培训费用票据。

(四)区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每月集中公示一次。公示无异议,按规定拨付剩余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区人社局应当加强对学徒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市人社局报送学徒培训工作进展等情况。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责令企业和委托的培训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不予补贴,并纳入学徒培训目录“黑名单”,三年内不能享受各类职业培训补贴。

区财政局应当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和监管,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5月31日废止。《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在部分企业推行新型学徒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34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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