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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9〕14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河教育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有关单位:

为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实施,确保政策统一性,根据《关于印发〈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细则〉等五个文件的通知》(津人才办发〔2019〕6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26号)及相关规定,现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教学计划编制问题

培训机构(含职业院校、公共实训机构、职业培训学校、企业培训中心等,下同)应依据国家、行业等职业技能标准,结合生产实际编制教学计划,原则上理论课时应不少于总课时的20%,实训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其中,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不少于4课时。

二、关于培训班期组建问题

学员参加同职业同等级技能培训,培训机构应按照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培训包合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分别建班申报。

三、关于培训结业考核问题

培训机构以取得结业证书为依据申请培训补贴的,原则上结业理论考试过程全程录像。

四、关于申领生活费补贴问题

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申领生活费补贴,人员身份以开班日期判定。农村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应届)申领生活费补贴,应在当年度10月份后提出,人员身份以申请时间判定。生活费补贴可在全市范围内申请,每年享受一次(以开班日期确定年度)。

五、关于主体职业和主干专业备案问题

企业组织职工或院校组织学生参加补贴性技能培训,首次培训前,需将企业主体职业或院校主干专业向人社部门备案。

六、关于企业职工培训场所和视频录像问题

企业组织职工成建制参加技能培训,向区人社部门申报后,理论课程可安排在培训机构或具备视频监控条件的企业,实操课程可将不超过50%的课时安排在企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职业院校集中讲授的160课时也可安排在有条件的企业进行。

对于在外埠施工的本市建筑企业,开展技能培训的,全部培训课程可安排在施工现场具备培训条件的场所进行,理论培训过程应全程录像;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培训机构集中讲授的160课时也可安排在施工现场具备培训条件的场所进行,课程应全程录像。

七、关于企业导师资格认定问题

企业培训中心或新型学徒制培训所聘的企业教师(导师),需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企业自主认定的技艺精湛、业绩突出的优秀技能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八、关于养老、餐饮、家政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培训问题

我市养老、餐饮、家政服务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时,对尚未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经办部门可依据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凭证确认职工身份,给予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可参照企业建立培训中心,开展职工内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九、关于企业设立首席技师问题

企业设立首席技师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技术工人总数的5‰,对于技术工人人数不足200人的,可设立1名首席技师。

十、关于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培训补贴拨付问题

劳务派遣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拨付实际用工企业。

十一、关于职业院校开展技能培训问题

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可自由选择区人社部门申报培训和补贴,由经办区人社部门负责相应班期的管理。

十二、关于农村劳动力培训场所问题

对农村劳动力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理论课程和实操课程可安排在经农业部门认定的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含农民培训示范基地)进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编制实施性培训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50号)》同时废止。

                                                        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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