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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挺企业走出去 境外放款管制大松绑

        外汇局发布通知.决定8月1日起扩大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主体和资金来源
        虽然当前我国境外投资取得了积极成效,但“走出去”的境外中资企业却一直面临境外融资难和流动资金不足的困扰。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决定放宽对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限制。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获“松绑”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获“松绑”主要体现在两个“扩大”上。
        一是扩大境外放款的主体。据了解,经外汇局核准,只要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具备拥有良好的经营记录并在近3年内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等条件,均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对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放款。
        此前,只有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等地的跨国企业境内公司才有开展此项业务的资格。
        二是扩大境外放款资金来源。《通知》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外汇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的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所得外汇资金以及参加外币资金池的资金,对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进行放款。
        境外放款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是直接放款,即由境内企业直接向其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放款;二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此外,如果境内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设有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也可通过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放款方式进行放款。
      《通知》同时简化了境外放款的核准和汇兑手续。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资金的境内划转以及购汇等事宜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无需外汇局核准。
放宽限制风险总体可控在放宽限制的同时,外汇局也对此项业务的风险有着通盘的考虑和安排。
        在境外放款的具体政策方案设计上,外汇局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统计监测与风险防范机制,主要体现在:完善了境外放款人和借款人资格管理,对境外放款额度设置了两道量化门槛: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放款人所有者权益的30%,同时不得超过其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协议投资额,以低者为限;此外,《通知》明确了境外放款有效期限;将境外放款的额度核准、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境内外汇资金划转以及汇出人等纳入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流出入统计监测机制;设定了外汇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放款情况,对境内企业放款资格条件、来源、数量以及期限等进行适时调整的保障条款等。
当前我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已初见成效,经济运行出现积极变化,我国国际收支总体状况基本稳定,没有出现大的波动,这些为境外放款提供了坚实基础。
        据介绍,根据有关压力测试,我国境外放款最多为300亿美元左右,与我国国际收支总规模和外汇储备规模相比,这一总量十分有限,不会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放宽相关限制总体风险可控。
        据悉,《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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